发布者:曹玉宝|时间:2023年11月16日|19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2022 年 5 月至 12 月期间,原、被告属于恋爱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以做生意亏钱、没钱吃饭、需要钱交诉讼费、被公安机关处罚等各种理由,让原告向其转款,自2022年4月30日至 2022 年 12 月12 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款9笔,共计 38300 元,微信转款 3笔,共计 5800元,原告总计向被告转款 44100 元。在此期间,曾因原告实在无力承受,被告却以分手进行胁迫,最终原告通过出售自己的首饰,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向被告转款 2200 元,后双方分手。原告于 2023 年1月 3日开始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拖延,原告要求先行出具书面借据,被告依然拒绝。在追讨过程中,原告得知被告实际是已婚人士,被告玩弄感情,而且现在拒绝归还借款,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社会风俗,极不道德。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胡某辩称: 一、被告不认可借款,转账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的赠与,即使认定为借款,利息应当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从未以分手进行胁迫要求原告转款。
经审理查明:
周某与胡某通过网络认识并于 2022 年 4月发展为异地恋人关系。自 2022 年4月30日至 2022 年12 月12 日期间,胡某多次在微信聊天中以其做生意亏钱、没钱吃饭、需要钱交诉讼费、被公安机关处罚等理由让周某向其转账,周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分别于 2022 年4月30日、2022 年 6 月2日、2022年7月23 日、2022年8月5日、2022年8 月24日、2022 年9 月 22 日、2022 年 10 月 8 日、2022年 11 月 6 日、2022年12月 12 日向胡某转账 7000 元、6000 元、2600 元、4000 元、4000 元、4500 元、3000 元、5000 元、2200 元,合计转账 38300元;通过微信于 2022年5 月25 日、2022 年10月 18 日、2022年10月26 日转账 800 元、2000 元、3000 元,合计转账 5800元。
2022年 12 月,双方分手后,周某于 2023年1月3日向胡某发送微信 “你什么时候还我钱呢?”胡某回复 “呵呵雪上加霜,你可以去查查我是不是被冻结了,我今年特别难还有好多货款没有结,我再到处想办法,今年是给不了你了看明年吧。”
另查明,胡某已于 2017 年 12 月 8日与案外人向某登记结婚,在与周某恋爱期间隐瞒已婚事实。周某与胡某为异地恋,没有共同生活及共同开销,二人恋爱期间均由周某单方向胡某转账,周某在起诉时已将其小额转账及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予以扣除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偿还借款本金 44100 元;
二、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支付利息 (以本金 44100 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 年1月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